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魏明龙辞职请求的决定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魏明龙辞职请求的决定
(2024年12月16日宿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因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魏明龙提出辞去宿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和《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宿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接受魏明龙辞去宿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